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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6起典型案例再敲警钟

作者:严静 发布时间:2024-04-28 15:56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宣城市是全省重点林区之一,林业用地面积1100万亩,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发挥着“水库、钱库、粮库、碳库”重要作用。但随着林区人为活动频繁,野外火源点多面广,森林火灾风险持续较高。为进一步提升公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现将近两年来违规用火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万某违规祭祀用火案

2023年4月2日下午13时许,在宣州区杨柳镇杨柳社区茶园组原杨柳村林场山场,村民万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上坟祭祖烧纸,引发火情,万某的违规祭祀用火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宣州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刘某违规生产性用火案

2023年10月15日,郎溪县姚村镇盛村村民刘某未经批准,在红旗村前头山茶叶冲焚烧杂灌,刘某的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郎溪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谭某违规炼山案

2023年4月30日,广德市杨滩镇独树村村民谭某为将所转包山场的荒草、杂竹及山场遗留的树桩等物清理干净,使用打火机将山场点燃。谭某的违规炼山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广德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陈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案

2023年12月7日中午1点左右,宁国市霞西镇朱村村陈,在自己房屋东侧清除杂草,在清理过程中,不慎将烟头掉在地上,引发了杂草起火,并造成旁边的山林着火。陈某的林区野外吸烟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宁国市霞西镇乡政府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山场所有人经济损失。

案例五:程某违规生产性用火案

2023年1月9日下午,泾县昌桥乡中桥村徐冲组村民程在自营山场采伐迹地内点火炼山,引起山场部分林地失火,烧毁山场部分植被及少量零星杂灌。程某的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泾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

案例六:胡某违规生产性用火案

2023年1月31日14时许,胡某擅自到旌德县蔡家桥镇凡村湾里片后头山处点火烧田埂,火势失控蔓延,引发山场火情,程某的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旌德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森林防火法律相关知识: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批准用火单位应当派人现场监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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